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计[1998]502号 1998-11-09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9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税收票证统一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8]77号)要求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市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发的税收票证式样,结合北京市地方实际情况,制定了二十一种税收票证、征税专用章式样及使用说明,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新制定的二十一种票证自1999年1月1日启用,现存票证与本通知规定的票证式样、尺寸不相同的,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30日,请各局按“先领先用”的原则使用票证,尽可能减少票证作废损失。 2、自1999年1月1日起,启用新“征税专用章”,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征税专用章”停止使用,并于1999年1月12日上交市局。盖有原“征税专用章”的“税收缴款书”也可延续使用到1999年6月30日。“征税专用章”由各区(县)局、分局根据本通知式样要求自行刻制,并报市局备案。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济统计改按企业注册类型统计后有关税收票证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1998]605号)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税收票证中“经济类型”栏目改为“注册类型”。现存印有“经济类型”的税票,填开时,其纳税人的登记注册类型填写在“经济类型”栏。 4、1999年7月1日前使用的原各种缴款书和税收收入退还书,其预算科目栏的科目“编码”、“名称”两栏的填写方法为预算科目的“款”栏填写科目六位编码,预算科目的“项”栏填写科目名称。 5、新“税收收入退还书”各联的颜色和用途与原“五联收入退还书”有所变化,请各局在填用时加以注意。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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