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0-11
摘要: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退房已交契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豫财农税[2004]第30号 2004-10-11

  税屋提示——依据豫财税[2021]11号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自然资源厅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鹤壁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引起的退房所交契税负担问题的请示》(鹤财农税[2004]17号)收悉。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批复如下:

  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前交纳契税。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在办理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契税应予以退还。购房者在签定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契税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因各种原因造成退房的,其已纳契税,不再退还。

  此复。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