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票,成本能否税前扣除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2-18
摘要:因废旧物资行业的特殊性,回收企业取得的发票经常会被认定为虚开。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能否税前列支,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税收征管实践中有不同的做法。

  2008年12月的解析——

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税收检的重点

  一、收购环节检查的主要内容

  1. 着重检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凭证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向个体经营者、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而未按规定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合法销售发票,或者不索要销售发票,而以自填收购凭证方式入账核算的情况。

  2. 查阅记账凭证,看其收购废旧物资所用的发票是否为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有无使用自制收购凭证的问题。

  3、 重点区分旧货与废旧物资的界限,检查其是否将旧货市场应纳增值税的旧货和纳税人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收购时改变品名,故意混入废旧物资。

  4. 重点检查有无虚开、多开收购凭证,虚似收购以掩盖其虚开、代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的违法行为。

  5. 检查记账凭证、现金、银行存款和往来账,查看所有已开具收购发票是否存在赊欠货款的问题。

  6. 对用废企业和福利企业自行兴办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重点审查其废旧物资回收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构废旧物资收购业务,为其用废企业及福利企业虚开收购凭证的涉税违法行为。

  7.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购货时,是否有原始凭证,收购的数量和金额是否真实。

  8.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建立相关会计核算科目,是否设置了废旧物资明细账和实物台账,逐笔记录废旧物资的收购情况,在收购业务记账凭证上是否附过磅单、验收单、付款凭证和运费凭证等相关原始凭证,重点审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9. 检查其现金结算是否按相关法规制度执行,现金收、付、交接存是否有专人分别核算,收到的现金是否当日交存银行,支用的现金是否详细注明其用途、去向,是否有审批手续,外出收购是否实行分户管理,重点审查现金流量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10. 实地检查账实是否一致,主要检查其收购凭证开具的依据是否合法、真实、有效,分户收购的金额与记账凭证是否相等,场地、仓库及存货是否相符,收购台账、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税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规范,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盘查账实、账证、账表是否相符。

  二、销售环节检查的主要内容

  1.重点检查有无人为虚开、代开、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造成购买方违法抵扣。

  2. 重点区分废旧物资和非废旧物资的销售是否分别准确核算,有无将非废旧物资有意混入,通过开具发票变更品名等方式,变相为废旧物资,骗取免税政策。

  3.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之间以物易物是否如实入账反映, 如属账外互相调剂违反税法规定,不得享受免税政策。

  4. 审查应税项目是否违法享受免税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的一些废旧物资往往需要加工生产后方可用于销售,以满足生产的需要,但加工生产的产品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三、加强对“偷梁换柱”现象的审查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经营中“偷梁换柱”的现象,也应引起足够重视,防止企业故意混淆“废旧物资”的概念,明目张胆地偷税。

  1、“利用材”。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中有一项特殊的经营方式:销售“利用材”。据调查,所谓的“利用材”,一般是金属材料:角钢、钢管、不锈钢板材等。“利用材”经营单位从各种渠道购进各种规格包括特殊规格的金属材料,但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边角料和下脚料,品种齐、规格全(特殊材质、特殊规格的都有),但数量少是其经营特点。“利用材”的用户是有特殊需求的对象:急需、特殊材质和特殊规格的要求、小批量、减少库存积压负担、运输困难等。“利用材”经营者根据用户对材质的直径、壁厚等要求,经济地选择其中符合要求的,通过“割”、“锯”、“剪”等项作业,为用户提供所需规格的材料。销售价格比一般材料价格要高。用户“按需所取”,经营者获取了超过市场水平的“双赢”利润。一些“利用材”经营单位是某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单位的二级法人单位,这些“利用材”都被视为“废旧物资”进行回收经营。“利用材”这种经营方式虽然有其积极的市场作用,但本质上是生产资料的零售,只不过经营方式较为特殊而已,不属于“废旧物资”的范畴。

  2、“塑料回料”。一些厂家为了减轻产品的生产成本和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全部或部分采用“塑料回料”替代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粒料及ABS塑料粒料。并通过经营这些“塑料回料”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金。

  通过实地查看,“塑料回料”加工必须经过以下过程;废旧塑料经挑选、整理、清洗,再经过“过氧化”加工,然后进行粉碎、熔化、冷却、切粒成型。从这些工艺过程看,“塑料回料”的加工过程并不是“通知”所描述的“简单加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的定义,是指对废旧物资的挑选、整理,是一种归置有序的行为。所以“塑料回料”不是政策性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的范围。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内容为“塑料回料”的普通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金的凭证。

  3、“废铝锭”。调查发现“废铝锭”作为免税废旧物资的范围在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经营内容中经常出现。铝锭按照国家标准划分,分为两个标准名称:“工业纯铝锭”和“铸造合金铝锭”。工业纯铝锭的纯度很高,一般达到99%以上,工业纯铝锭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号;铸造合金铝锭是以杂铝为原料,经过高温冶炼(添加其他金属)工艺生产出来的。铸造合金铝锭也有国家标准,销售时必须有单独的检测报告。我们这里所指的“废铝锭”是铸造合金铝锭的等外品。这种“废铝锭”品位低,没有标准化标号,销售时不必提供检测报告。所以,我们认为“废铝锭”是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为“符合”免税条件而创造的新名字。“废铝锭”是工业化生产的产物,不是“简单加工”出的。“废铝锭”和标准的“铸造合金铝锭”的生产过程应该是一样的。同时,检查中发现流通环节的标准品位“工业纯铝锭”和“铸造合金铝锭”也通过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调节”,变脸为“废旧物资”,进入工业生产环节,这是明目张胆的虚开、代开发票,恶意偷逃国家税款。

  4、“废生铁”。据了解,这些“废生铁”绝大多数来自于山西省。众所周知,山西省是全国生铁主要产地。除了大型生产企业生产出标准的、高品位的生铁外,一些个体业者和家庭作坊也能生产出低品位、含杂量高的所谓“废生铁”。这些个体业者和家庭作坊有可能不是以合法的身份出现,或者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的票据。这些生铁就被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合法”地“收购”,并以“废生铁”的名义对外销售并开具发票,货款结算等过程和细节完全符合废旧物资经营“统一管理”的要求。这些发票也被用废企业以“废旧物资”的名义抵扣。

  5、“废桶”。“废桶”实际就是“翻新桶”。一些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所属收购站,从其他企业购进已使用过的油漆桶,经过清洗、整形、抛光(抛光是必须工艺,否则清洗不净的残留化学物质就会与装进的化学品产生化学反映)、外壁油漆(油漆也是必须的,因为旧桶印刷有原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家等信息,外国进口的还全是外文,所以必须按照客户的要求重新油漆)等加工工艺,然后销售。这类翻新桶价格比同类的新桶价格要低的多。但是,我们从加工过程分析,这类加工不能理解为废旧物资的“简单加工”。虽然购进的是废旧桶,销售价格也低于同类新桶的价格,但不能因为这些就说是促进再生资源利用宏观政策,而类推适用于政策性免税的废旧物资的范围。

  同样的道理,其他如“轮胎翻新”和“轧辊翻新”等都不能视为免税废旧物质的范围。上述这些混淆是非的名称,盗用了“废旧物资”的概念,其中的简单加工被“充分利用”,所以在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进行检查时,必须要实地查看产品的加工过程,掌握其工艺流程和产品性能,从而正确界定是否为废旧物资。

  四、加强对“废铜”回收经营业务的审查近年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案件频频发生,而大部分案件都与“废铜”(主要形式是废紫铜、废杂铜)回收经营有关,且案值较大(涉税金额在千万元以上、税款在百万元以上),可见,“废铜”回收经营存在较大虚开发票隐患。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一是违法手段主要是通过虚开发票,各方从中共同谋利。虚开发票有两种形式,即:“无货虚开”、“有货虚开”。“无货虚开”就是通过虚构“废铜”回收业务,虚开收购凭证,进而为生产加工铜材、电线电缆等“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用废企业”则向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谋取好处;“有货虚开”就是将收购来的非免税货物:铜材(主要是铜条、铜杆、铜锭等),通过改变品名方式,以“废紫铜”或“废杂铜”的形式向“用废企业”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用废企业”通过虚构加工业务(包括委托加工),将这些所谓的“废铜”恢复本来面貌“铜材”,或直接用于深加工铜质产品(如:五金管件、拨丝铜线等)、或对外销售(如:铜条、铜杆、铜锭等),双方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二是在形式上主要采取:中间人经手、异地空车配货、货物不见面。 “中间人经手”就是这些所谓的“废铜”在流转过程中往往由中间人从中联系;“异地空车配货”就是货物运输往往采用“空车配货”方式进行,而且不雇用本地和销售方当地的车辆;“货物不见面”就是这些所谓的“废铜”,往往采取从收购地直接运输到加工地或使用地,绝不让收购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轻易查验到这些“废旧物资”。其目的就是通过上述一些手段,人为预先设置一些障碍,一旦案情曝露,中间人迅速走逃,税务、司法机关难以寻证,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

  五、发票的检查检查发票主要是审查发票的真实性,对发票的形式和内容、现象和本质,要认真分析,辨伪析疑,见微知著。

  1、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收购发票的检查(1). 对开票对象的审查。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而对从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无证贩运者)手中购买的废料、边角料、回收料不得开具收购发票;(2). 对经营范围的审查。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对购进的旧货和其他非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3). 检查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之间或与其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往来有无开具收购发票;(4). 检查对国家有关部门禁止收购的物资有无开具收购发票行为。

  2、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发票的检查(1). 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按规定领购通过审查销售发票的领、用、存数量、盘点发票的结存数量、和以购领簿的记录与已使用发票和未使用发票相核对来检查企业是否有非法购买发票、非法出售发票、贩运发票、窝藏假发票、盗窃发票、诈骗发票和向他人借用发票的现象。(2). 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按规定开具(3). 检查销售发票是否按规定保管只有认真落实好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税收稽查的力度,充分发挥税收宏观调控作用,才能促进废旧物资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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