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豫国税函发[2000]101号 2000-03-03 税屋提示——依据豫国税函[2002]34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实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关于认证相符发票应加盖“认证相符”章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其规定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执行,对认证相符的发票向企业下达《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清单,不再加盖“认证相符”戳记,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各市、地国税局,省局直属局,济源市国税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和应用管理,保障金税工程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将实行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报送时,须将其需要认证的专用发票的份数、税额填写清楚,交税务机关备案。 二[部分废止]《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规定的认证戳记现增定为四种,分别为"认证相符"、"无法认证"、¨认证不符"、"丢失被盗"。 三、戳记的规格、字体、颜色及样式: 规格:15×45(MM) 宇体:宋体 颜色:红色 样式:(附后) 戳记由各地(市)按上述要求自行刻制。 四、《办法》第二十四条中要求的"认证清单",待新认证系统投入使用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税务机关对所使用的防伪税控系统的数据应定期备份。 六、《办法》所涉及文书由各市(地)税务机关自行印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