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全文废止] 工商个字[2010]151号 2010-07-27 税屋提示——
1.依据工商办字[2017]20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11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工商个字[2016]99号 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自2016年6月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分别于2010年5月27日和5月28日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七》)。根据《补充协议七》有关规定,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划分标准增加以下行业: 1.居民服务中的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 2.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 3.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 4.兽医服务:宠物诊所(仅限在城市开办)。 二、港澳居民申请登记漫画图书、动漫电子游戏租赁服务的,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后,应当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港澳居民申请登记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动画音像制品租赁服务”。其他事项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港澳居民申请登记宠物诊所的,应当持有审批权限的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向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登记为“兽医服务”。其他事项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各地接到通知后,请及时转发本部门办理前置许可的工作单位,确保从2011年1月1日起,《补充协议七》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的有关规定顺利实施。要加强政策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的健康发展。 六、为了及时、准确地反映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登记情况,请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规定上报统计报表。在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司反映。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0年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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