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发[1999]3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07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之第五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投资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发[1999]333号       1999-12-07


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你局询问,对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是否应当征收增值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之第五款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因此,企业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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