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市国税发[2007]14号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1-30
摘要:加强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外加工的管理。税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委外加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委外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防止企业将购进货物视为自产货物出口。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全文废止]

揭市国税发[2007]14号              2007-1-30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提高管理质量和水平,防止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通过隐瞒销售收入或虚大进项抵扣税额进行偷税和自营出口供货企业销售额超越生产规模及生产能力骗取出口退税,按照税收征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市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加强我市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加强销售环节管理:

  (一)加强企业生产能力监控,防止少报或虚大销售收入。税务管理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了解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及生产能力等情况,结合主要生产设备规模及当期耗用原辅材料、燃动力分析投入产出和申报纳税情况,防止偷骗税行为的发生。各地应严格执行销售规模预警制和产品目录警戒制,继续做好“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季度稽核分析办法和出口重点企业监控制度(具体规定见揭市国税发[2005]107号)。

  (二)加强对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委外加工的管理。税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委外加工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委外加工业务的税收管理,防止企业将购进货物视为自产货物出口。

  二、加强购进环节管理:

  (一)严格执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有关规定,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必须按规定如实按期申报认证和抵扣,防止企业虚大各项进项抵扣税额或对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有意不进行认证抵扣。税务管理员日常对企业进行申报资料审核、发票验旧、用票资格审核、发票存根联及抵扣联滞留情况审核和其他检查时,应通过数据分析和核实企业库存情况等方式及时发现是否有虚大进项或隐瞒原辅材料等购进数量金额的异常情况。

  (二)加强用废企业管理,防止虚大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对有取得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的,税务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揭市国税发[2006]62号)和《关于印发〈进口废塑料、废钢铁增值税管理规定〉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加强评估监控管理。

  三、加强企业会计核算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要积极辅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账务核算,要求纳税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账务,如实进行账务核算。

  四、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行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

  各地要加强对塑料制品生产行业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税收管理员应如实采集纳税人机器设备、厂房面积、工人人数等基础数据,结合日常管理掌握的企业主要原材料投入、燃动力、工人工资、折旧费用等情况进行分析测算其实际生产能力和销售规模,对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规定予以认定;对年实际销售额达到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应督促其建立健全会计核算,积极引导其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对尚未达标的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应加强对企业生产能力和销售收入的监控,督促企业如实申报纳税,通过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达到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增加税收收入的目的。

  五、强化对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监控评估: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重点加强对企业投入产出情况和税负水平的监控评估,评估工作原则上应以季度为期限进行,对个别情况较为异常的,要逐月跟踪监控。经纳税评估疑点大或问题严重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为使各地在日常管理及纳税评估中做到有章可循,市局根据调研情况,在广泛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指标供各地使用(见附表),该指标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使用,具体评估操作办法市局将另行下发。

  附件: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指标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1月30日

塑料制品生产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监控指标

  评估指标   普通塑料鞋   工艺塑料鞋   其他塑料制品
  行业税负   4.50%   4.80%   4.30%
  行业投入产出率   1.2415   1.2853  
  行业销售毛利率   11.00%   11.75%  
  各项生产成本项目占总生产成本比例   原辅料   79.30%   77.80%  
  燃动力   2.70%   2.20%  
  包装物   2.50%   3.50%  
  折旧费   0.50%   0.50%  
  工人工资   15.00%   16.00%  


  注:企业实际税负低于行业税负超过10%的应进行重点评估检查。

  投入产出率=产出产成品金额/投入原辅料金额

  销售毛利率=(销售收入-当期结转产品成本金额)/销售收入×100%

标签: 制造业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