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市地税发[2008]117号 2008-7-28 税屋提示——依据吉市地税发[2011]17号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1年0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7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省局《关于明确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核定征收率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102号)精神,对我市非普通住宅及别墅渡假村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率明确如下: 一、对坐落在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按3.5%。 二、对坐落在井冈山市的按3.3%。 三、对不在上述城市所在地的按3.1%。 请遵照执行。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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