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交通部、邮电部、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中[1994]264号 1994-04-2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电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执行。 1、铁道部直属运输企业、民航总局直属运输企业、邮电部直属邮电通信企业应上交的所得税,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集中向国家税务总局交纳。 2、企业交纳所得税率均为33%。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上交33%所得税后,超过18%部分由财政返还。 3、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直属企业兴办的联营企业按联营企业所得税统一规定执行。非联营企业中的联营业务收入应单独核算。 4、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说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所属企业办理集中缴纳所得税时,必须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并签章,无当地税务部门认定的,一律不予承认。在北京的企业可由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盖章,予以认定。 5、中央在京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缴入地方金库。 6、请与有关单位建立纳税关系,并督促其所得税及时入库。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民航总局所属企业名称、地址、电话(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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