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会[2003]211号 2003-11-2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6]53号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7月2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的意见》(财会[2002]19号)精神,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努力,顺利完成了职能划转和工作交接。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监管,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等方面的跟踪分析,现将对会计师事务所日常信息实行申报备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备案的内容 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简称“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由表一、表二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及技术职称等基本信息情况。 “基本情况表”表一原则上实行一年一报的办法,但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如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市财政局重新上报“基本情况表”。 “基本情况表”表二实行每季度上报的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填齐有关数据,上报市财政局。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简称“审计业务情况表”) “审计业务情况表”由表三、表四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审计执业质量情况。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地方金融、证券期货等企业审计业务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的通知》(沪财会[1999]69号)和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通知》(沪财会[2000]3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下列审计业务或出具特殊审计报告的,必须填报“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即具体填报范围为:一是承办地方金融、证券期货(包括地方商业银行、证券期货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企业年度审计业务,对企业特殊业务的审计,如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二是出具非标准的审计报告以及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可能导致被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产生重大错报或漏报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提出书面建议书的审计报告。 “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三、表四,由各会计师事务所半年上报一次,在半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审计报告情况,填列完整上报市财政局。 3.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业务报备表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表由三张表式组成,即“会计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五)”、“业务收入情况表(表六)”、“审计业务情况表(表七)”。根据中注协《关于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制度的通知》(会协[2001]265号)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业务收入情况及上市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情况,在每年5月31日前将业务报备数据分别报送地方注协和中注协的同时报送上海市财政局一份。 4.验资项目情况报备表(简称“验资业务情况表”) “验资业务情况表”由表八、表九组成,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验资业务情况。 “验资业务情况表”由承办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每年7月末和次年1月末之前向上海市财政局报备。 5.法律诉讼案件报备表 “法律诉讼案件报备表”主要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的处罚以及受到国家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等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国家行政处罚以及受到司法机关的裁定或判决,在收到行政处罚书或判决通知书15日内,应将整个案件的资料进行整理填列表十,上报市财政局。 二、上报方式 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上述规定表式,其格式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http://www.csj.sh.gov.cn)下载,并按下载格式输入有关内容,上报市财政局。上报方式:可以录入软盘,以软盘方式上报市财政局;也可以通过上海财税网上传的方式上报市财政局。 附件: 1、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表一、表二) 2、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情况报备表(表三、四) 3、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报备表(表五、六、七) 4、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项目报备表(表八、表九) 5、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涉及诉讼事项报备表(表十) 上海市财政局 2003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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