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213号 2000-08-18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9]6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条款废止]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阁的电子游戏厅,在省局批准执行的企业所得税带征率的基础上,调高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根据电子游戏厅经营情况确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8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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