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二[1998]1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5-02
摘要: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本市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地税二[1998]14号        1998-05-0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保险营销员(非雇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7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5月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