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湘国税函[2001]65号 2001-03-30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被转发文第七条、省局补充规定中除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电力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涉及条款外的其他内容废止。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省电信公司、省移动通信公司、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寿险),其所属各成员企业先就地按应纳税额的30%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后由省级成员企业在汇总所属各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计算出本省系统成员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抵减所属成员企业按30%已预交的企业所得税后,按全年应纳税款的60%(中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公司按70%)补缴全年应预交的所得税。 二、湖南省民航管理局所属张家界机场、常德机场、黄花机场应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暂不就地预缴所得税,年度终了由湖南省民航管理局汇总所属机场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后,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缴所得税。 三、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财险)所属成员企业,应按季进行纳税申报,但当年暂不实行就地预缴办法,待年度终了一次按应纳所得税额的30%就地预缴所得税。长沙分公司年度终了后在汇总所属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结算补缴应预交的所得税。 四、湖南省电力公司、湖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铁路经营发展集团公司、湖南新时代蓉园寻呼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成员企业暂不执行就地预缴的办法,仍按现行规定实行就地监管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分别由省级成员企业集中在长沙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五、除上述已列举的行业和成员企业外,其他各类成员企业一律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按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六、各省级以下汇缴成员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以内、省级汇缴成员企业于年度终了后80日以内进行纳税申报。 七、从2001年一季度起,各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和集中缴纳所得税的各成员单位,一律使用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03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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