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122号 1999-06-0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换证或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对1999年7月1日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并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对1999年已参加联合年检并已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凭年检合格验讫章 直接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 二、换发及办理税务登记证的时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证工作从1999年7月1日开始,至9月30日前结束。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在换证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书面总结,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0月5日前一并上报省局涉外处。 三、换证方法和要求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应领取并填写《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印章 后,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原税务登记证件以及附送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统一代码证书等有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如企业填报的证件、资料不全或填写有误的,应补正后再行换发或办理税务登记证件。 (三)市、地国税局在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应统一收回原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并组织销毁。 (四)换证工作应以市、地国税局为单位,统一向省局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五)各市、地国家税务局应在文到之后,尽快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印制数量统计表》(附件1)报送省局涉外处。 四、结合换证工作认真清理清查漏征漏管户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换证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地清理清查,对清查出的漏征漏管户,和不按规定进行换证的企业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理。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是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附件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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