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9]96号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2-29
摘要:城市商业银行符合税前列支资金条件的,应在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计税扣除申报表》(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呈报省国各局,由省局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总局审批。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1999]96号                   1999-12-2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的比例超过50%的,对其超过规定比率部分增提的折旧额,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情况报告表》(略),报经主和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省国税局。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增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的呆帐、坏帐损失的审核审批和计税扣除办法,按(鲁国税所[199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费经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个别项目费用较大的可分两年扣除。

  四、[条款废止]城市商业银行符合税前列支资金条件的,应在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资金计税扣除申报表》(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呈报省国各局,由省局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总局审批。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局或省局审批的资金限额准予税前扣除。

山东省国税局

199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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