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1995]87号 1995-11-1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二条第三款条款废止。
为了做好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与多种经营的划分及费用损失分摊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64号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3号文件)对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与多种经营的划分没有明确规定。为了便于执行,国有林场、苗圃主管业务、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的划分统一按财政部财农[1994]371号文件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制度》(暂行)关于“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的规定执行(见附件)。林场、苗圃兼营综合利用与多种经营没有分别核算盈亏的,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之前,在确定所得税征免时,对其费用与损失的分摊办法,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税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纳入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由于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事业单位计税所得额的扣除项目和具体标准,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征收所得税时,暂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对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一律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财政拨款和应税收入分别核算的,就其应税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后,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没有分开核算的,技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财务制度核算,年终有余额的,就其余额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执行。 3.[条款废止]在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前,对医院、学校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农话企业“初装费”比照市话规定计入“资本公积金”,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按规定报经批准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征收所得税时,仍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优惠政策。 五、为了统一政策,集体矿山维简费的提取范围及标准,可以比照同行业国有企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附件: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1月17日 国有林场与苗圃产品及经营项目目录 一、主营产品 1.木材 2.竹材 3.林木商品种子 4.林木商品苗木 5.木竹加工产品 ①锯材 ②胶合板 ③木竹加工制品 二、综合利用产品 (一)加工产品 1.木竹纤维板 2.木竹刨花板 3.细木工板 4.纸浆 5.木竹片 6.木炭 7.活性炭 8.地板块 9.小木、竹制品 10.林化产品 ①松香 ②松节油 ③栲胶 ④生漆 ⑤桦树皮胶 ⑥其他林化产品 11.锯末加工品 12.其他产品 (二)林副产品 1.木耳 2.香菇 3.茶叶 4.水果 5.山野菜 6.山野果 7.核桃 8.板栗 9.药材 1O.其他产品 三、多种经营 1.种植业 ①粮食 ②农作物油料 ③蔬菜 ④其他 2.畜牧业 ①家禽及畜产品 ②蜜蜂及蜂蜜 ③水产品 ④其他 3.工业(不含森林工业) 4.运输业 5.服务业 6.商业 7.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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