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国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市的利息、租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穗地税发[1996]239号 1996-08-28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自2010年0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一、对上述外国企业将资金贷给在我市的企业组织或个人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在上级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上述外国企业取得的租金、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0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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