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地税税二发[2003]65号 2003-07-17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针对全省地税所得税工作座谈会部分市(地)反映在所得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煤矿企业井下固定资产提取维简费和折旧的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都应按规定提取折旧,考虑到我省实际,煤矿企业的井下固定资产可以提取维简费,但提维简费的井下固定资产不能再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二)企业安置下岗职工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1、企业安置持有《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签定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已享受三年免税优惠的,企业与原招用下岗职工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因享受税收优惠是从开业之日起,而且《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最长为三年,所以,该企业不再继续享受安置下岗职工的免税优惠。 2、企业安置持有《山西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职工,已享受三年免税优惠的,重新再招用下岗职工,凡符合(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规定条件,可享受所得税额减征30%的税收优惠。 (三)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以及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等税前扣除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提而不缴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对企业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间内分期均匀扣除。 (四)企业实行工效挂钩认定审核权限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9号、国税发[1998]86号等文件的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实行工效挂钩办法,须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企业(单位)提出申请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后,以正式文件批复作为税务机关和申请企业(单位)执行的依据,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额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给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未经地税机关审核认定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其实际工资支出额一律按照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标准以内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审核认定的权限: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单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属于跨县(市、区)的,由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属于跨市(地)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 (五)企业所得税管户流失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企业所得税会议,要保住地方税务局管户存量的精神,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要求,凡不是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新企业,原属于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的管户,绝不能放任不管,要多做宣传工作,多与国税局沟通,并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与协调,防止企业利用财政体制改革和国地税分别管理的机会偷逃税,对发现改头换面为新企业有意偷逃税的要给予重罚,保住管户,保住税源。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适用范围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征税的办法规定,我省试行年薪制征税办法的企业仅限于省政府确定的28户优势企业,其企业经营者年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 (二)关于企业对员工实行目标化管理,平时只发放部分工资,待考核业绩时再一次性发放其余应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问题对员工实行目标化管理的企业,平时发放部分工资时,按照税法规定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待考核业绩时一次性发放其余应得工资时,应与发放当月的工资合并,按照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问题为减少企业财会人员的工作量,对已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情况,统一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反映;对未达到纳税标准、没有扣缴税款的人员的有关情况,统一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对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的未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除。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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