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财预[1996]78号 1996-08-26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 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加强预算管理,规范会计记帐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机关总预算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新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适用于我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内部以及单位之间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业务,仅作为财会部门记帐的依据,不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代替发票使用。 二、“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格式为一式三联,第一联为“黑”色,作为存根(备查)联;第二联为“红”色,套印“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监制章 ”,作为收据联;第三联为“绿”色,作为会计记帐凭证。 三、我市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发生往来业务必须使用“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并相应建立“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购买和保管,不准转借他人或为他人代开,必须按顺序号码使用,不得涂改挖补,作废的统一收据应将各联附在存根联上备查。 四、“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由天津市财政局统一监制,并指定有关单位发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印制和发售其他收据,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应凭据单位财务部门证明购买。 五、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制发“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的有关文件废止,对原“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工商统一收据”,由天津市财政局指定印刷厂,加盖监制章 后可在一九九六年内使用,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原收据作废,同时启用新的“天津市财政局统一收据”。 天津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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