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通过税法漏洞、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手段以及公允外衣下的非公允运作,实现价格和利润的转移。谋求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采用欺骗、隐瞒的手段降低收入或加大成本费用,以缩小税基,谋求经济利益。 上述四类方法中,第一和第二属于税收筹划范畴,第三属于避税范畴;第四属于偷税范畴,笔者在这里不仅对税收筹划与偷税作了现象上的区分,也对税收筹划与避税做了现象上的区分。这是因为,纳税筹划与避税并非同义。尽管纳税筹划中包含避税、节税等等多种内涵,但是纳税筹划与避税并不是同义词。避税一般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通过经营或财务活动的安排。以减轻、回避税收负担的行为。尽管避税也是发生在纳税义务之前。但避税的着眼点只是放在税收法规的漏洞和缺陷上,其手段也往往是运用扭曲的价格和利润、不合情理的交易时间和交易事项。其行为结果往往会背离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往往因政府发现了政策漏洞实施弥补,使得纳税人既没达到少交税的结果,又加大了企业的涉税风险。 (二)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根本目的上的差异 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不仅仅在现象上不同,其根本目的也不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是税收负担的最小化,而应该是纳税人整体收益的最大化。对纳税筹划结果的关注不在于某一时点或某一阶段税负的最轻。而是要放眼企业未来的发展。例如:一个新办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90万元,考虑到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标准是年销售额100万元。但财务制度健全的小型工业企业年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该企业可在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中做出选择,假定该企业生产的产品增值幅度较大,可抵扣的进项税少,执行一般纳税人的政策与执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相比,使用一般纳税人身份会多缴增值税和所得税,使用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会少缴增值税和所得税。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