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32号 2001-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的公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从批准转制的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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