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1]332号 2001-11-16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7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设立的公证机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由原行政体制转制的公证机构,从批准转制的当年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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