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 青人社厅发[2022]55号 2022-5-9 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大力推广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发放的“免申即享”经办新模式,进一步畅通资金返还渠道,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执行。 二、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执行。 三、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大数据比对,按照该企业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的人数直接发放补助,无需企业提供培训计划、培训合格证书、职工花名册以及生产经营情况证明。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3个月,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六、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 2022年度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530元×80%=1224元)。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2号)规定,2022年1至5月新发生的失业农民工,其提出的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对2021年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人员,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同时,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七、切实防范基金风险 各地要健全基金审核、公示、拨付等监督机制,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完善待遇申领信息比对核查系统,严防欺诈、冒领、骗取风险。要指导企业将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生活补助支出。不符合国家环保政策、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技术落后、没有市场前景、生产恢复无望的“僵尸企业”以及严重失信企业,不能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抓紧抓实抓细失业保险保生活稳岗位提技能等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要大力开展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和技能提升补贴“展翅行动”,持续优化经办服务,推动更多政策免跑即领、免申即享、免证即办,推动政策红利提早释放。省人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政策实施情况、效果和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督导检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22年5月9日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人社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5号),现就相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是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和社会团体仍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由60%提高至90%返还,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实施。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0〕24号)执行。 二是拓宽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技能提升补贴政策享受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的标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技能提升补贴的审核发放办法等继续按照《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7〕93号)执行。 三是继续实施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大力支持职业技能培训,对企业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脱贫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并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的失业人员,按规定继续发放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是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市(州)、县(市、区),对因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支持企业组织职工以工作代替培训。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上述补助同一企业(单位)只能享受一次。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 五是实施降费率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6月。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费款所属期为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在此期间,企业可申请不同期限的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至2023年底前补缴。 六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继续实施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按月发放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为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1530元×80%=1224元)。依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农民工和城镇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22〕52号)规定,2022年1至5月新发生的失业农民工,其提出的临时生活补助申请,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 对2021年符合条件但尚未领取失业补助金、临时生活补助,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参保人员,按照2021年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待遇,临时生活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同时,持续做好失业保险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常规性保生活待遇发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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