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2022]12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7
摘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笫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

法[2022]127号            2022-4-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已于2022年4月21日公布,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笫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最高院明确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不再直接上诉至最高院

来源:版权实务指南  2022-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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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言

  2022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2]127号),明确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不再直接上诉至最高院。

  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专利诉讼程序决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专利诉讼程序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意思很明确: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2022年5月1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以下简称《管辖规定》)规定:“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一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省会城市所在地中院及最高院指定的27家知识产权法庭;

  这里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案件被限定为“权属、侵权纠纷”,已不再包括涉及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了。

  根据管辖规定,涉及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被列入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类别,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除非诉讼标的额超过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受理上限的。

  可见,涉及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下沉至基层法院。

  但是,《管辖规定》没有解决这类案件上诉法院的问题。如果继续按照《专利诉讼程序决定》,那么涉及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的二审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就会出现神奇的一幕,“一审基层法院,二审最高院”

  这不,《管辖规定》施行不到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0日印发《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22]127号,以下简称《专利合同上诉管辖通知》)。

  《专利合同上诉管辖通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笫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意思很明确:2022年5月1日涉及发明专利等专业技术较强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应上诉至作出一审裁判文书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而非最高人民法院。

  这就清楚了,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6种客体的案件被区分为了“权属、侵权纠纷”及“合同纠纷”案件

  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二审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上诉至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

  乍一看,最高法的文件怎么能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冲突呢?

  仔细一看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利诉讼程序决定》第四条规定:“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2022年1月1日正式施行满三年。

  想必是施行满三年后进行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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