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5]260号 2005-12-12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果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跟踪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转让定价调查调整企业的后续管理,巩固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成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1998]59号)(以下简称《规程》)及其修订(国税发[2004]14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跟踪管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总局国税发[2004]118、143号文件的规定,下同)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后,对企业在被调整以后年度相关转让定价的合理性依法实施的税收监督管理。 第三条 跟踪管理分为确定对象、案头审计、约谈举证、现场审计、结果处理等五个步骤。 第二章 确定对象 第四条 跟踪管理的对象指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不满3年(含3年)的企业。 第五条 在跟踪管理期内,再次被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整的企业,应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重新起算3年(含3年)跟踪管理期限。 第三章 案头审计 第六条 案头审计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日常管理资料,对企业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核,参照调整年度转让定价的调整情况,对企业在跟踪管理年度的关联交易作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是否进行自行调整、调整幅度及结果是否恰当等情况做出判断。 第七条 案头审计的资料包括: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2、企业年度会计决算报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 4、以前年度转让定价税收审计结案报告及相关资料; 5、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案头审计需要了解的信息主要包括: 1、企业年度经营及纳税情况; 2、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及其变化情况; 3、履行功能与承担风险及其变化情况; 4、可比数据信息; 5、其它相关信息。 第九条 案头审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 1、在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参考可比数据信息,审核关联交易作价是否达到原调整方案的要求,未达到原调整方案要求的,是否已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幅度和结果是否达到原调整方案的要求; 2、在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通过运用可比数据信息、分析功能风险等手段,审核关联交易作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的,是否已自行进行纳税调整,调整幅度和结果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第十条 经案头审计,不需要进一步核实,即可判定企业的关联交易作价是否合理的,可直接转入结果处理。根据案头审计现有资料仍不能明确判定,需要纳税人解释说明的,可转入约谈举证阶段。 第四章 约谈举证 第十一条 约谈举证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对案头审计阶段发现的问题向纳税人进行询问,要求其作出解释说明或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电话约谈或面谈两种方式。 采用电话约谈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话人姓名、职务、电话约谈时间、约谈内容等。 采用面谈的,应向企业下达《约谈通知书》。 要求企业书面提供与其转让定价有关的证明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 第十三条 经约谈举证,可以判定企业的转让定价是否合理的,可直接转入结果处理。纳税人拒绝主管税务机关约谈建议;或对约谈中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问题未能解释清楚或需要进行实地核实的,可转入现场审计阶段。 第五章 现场审计 第十四条 现场审计是指税务机关对案头审计与约谈举证阶段难以查清或需要实地核实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 第十五条 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专职负责人拟定,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2人或2人以上,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结果处理是指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和现场审计阶段所掌握的情况,对企业跟踪管理年度的转让定价是否遵循公平交易原则进行判断后,做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跟踪管理的结果处理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无需税务机关再作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关联交易作价已达到原调整方案的要求; 2、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但已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自行作纳税调整; 3、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经与可比数据信息比对、分析,关联交易作价符合公平交易原则。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向企业下达《转让定价调整应纳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要求企业按原调整方案或双方协商一致的新调整方案进行纳税调整。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但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在三个月内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2、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三个月内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企业同意进行税收调整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的,应重新立案再次实施转让定价税收调查,再次立案的调查程序应遵循《规程》规定。 1、企业关联交易未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且未按原调整方案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在三个月内无法与企业就调整方案协商一致,或者企业拒绝进行税收调整的; 2、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实质性变化,关联交易作价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在三个月内无法与企业就调整方案协商一致,或者企业拒绝进行税收调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四个月内对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并撰写跟踪管理报告(格式见附件),按户形成跟踪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企业跟踪管理报告应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局。 第二十一条 省局将定期对各地跟踪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预约定价协议的监督执行,应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试行)》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跟踪管理报告格式关于对××企业××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跟踪管理报告 一、企业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当年度财务信息及纳税信息) 二、以前年度转让定价调查调整情况 1、调整年度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2、避税事实认定的依据和判断标准 3、调整方案 三、跟踪年度的关联交易及比对分析 1、跟踪年度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 2、企业对关联交易作价及自行调整情况; 3、可比数据信息及比对分析 (1)可比企业名称(如与原调整方案中的可比企业不一致,说明变化原因及重新选择的标准) (2)相关数据信息(主要指与调整方案相关的数据信息) (3)比对分析 四、跟踪管理结论及处理意见 1、跟踪结论(对企业关联交易作价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做出判断) 2、处理意见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