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0]22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11-27
摘要:无线寻呼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0]228号             2000-11-27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为做好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强化税收征管,现对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整理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批免企业所得税问题

  纳税人用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资金,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预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企业设备购置前一年为亏损的,其投资抵免年限内每一年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可用于抵免应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

  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五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必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二、关于科研机构转制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新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促进科研机构的企业化转制,自1999年10月至1起对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可在2 003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所指的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待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为促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和结构调整,对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企业后,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5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关于企事业单位向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的资助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底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是指,不是捐助企业所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唯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研究开发项目计划、资金收款证明和其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能提供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受理。

  五、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为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六、关于纳税人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简称中青协)是受共青团中央指导,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成立协议和宗旨,中青协主要工作是帮困扶贫,帮孤助残,抢险救灾,支教扫盲、扫黄打非,环境保护、社会建设等社会公益、保障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

  七、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中国绿化基金会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其章程,接受的捐赠全部用于营造生态公益林、防沙治沙、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绿化宣传教育、救济贫困山区等公益性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八、关于企事业单位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

  为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的建设自2000年1月1日起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九、关于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对账证不全及按有关规定应采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电子游戏厅自2000年7月1日起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调高定额或应税所得率,调高幅度为20-50%,具体幅度比例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电子游戏厅的经营情况确定。

  十、关于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税前扣除问题

  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前以"保息分红"方式吸收的社会股金,在2000年底以前,其股息相当于当年银行存款利率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各级供销合作社1998年1月1日以后新吸收的社员股金,无论是否实行"保息分红"办法,股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从2001年元月1日起,各级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

  鉴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各级手工业合作联社,下同)的经费目前仍未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现实又没有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在2000年度对确实没有经费来源的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准予继续按照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提取的有关税收规定精神,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为配合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推动出口增长,鼓励企业出口创汇,国家将继续实行对企业一般规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政策。为配合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企业2000年一般规汇贸易出口收汇贴息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关于企业借出款项形成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

  除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企业外,其他企业直接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其他企业委托金融保险企业等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的的企业借出的款项,由于债务人破产、关闭、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或逾期无法收回的,准予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进行扣除。

  十四、关于企业盘亏、毁损、报废等存货,其相应的进项税金,可否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因存货企亏、毁损、报废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视同企业财产损失,准予与存货损失一起在所得税前按规定进行扣除。

  十五、关于寻呼电信企业的所得税控管问题

  无线寻呼电信企业取得的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应依照税收法规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预收的服务费收入,应按照预收期限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个别服务项目采取一次性收取服务费的,可分月计入应税收入,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无线寻呼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购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其发生的修理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在当期据实扣除。

  十六、关于企业提取的各种准备金的税收管理问题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十七、关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管理问题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除另有规定者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我省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调整为人均月扣除限额800元。对经济效益好,有承受能力,确需高于该限额的企业和省重点扶持集体企业,经省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可以在全省统一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20%。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纳税人向雇员支付的工资薪金支出,饮食服务企业经批准按照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建筑安装企业经批准按照规定提取并发放的含量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据实扣除。

  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企业须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24号文规定的条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省科委下发的软件开发企业认定证书。

  十八、关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税收处理问题

  (一)纳税人下列资产不得提取折旧或摊销费用。凡进行折旧、摊销处理的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必须进行纳税调整: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应税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2.自创或外购的商誉;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二)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投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纳税人购买计算机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四)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的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五)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扣除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十九、关于借款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经营性借款费用,符合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可以直接扣除。

  为购置、建造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可在发生当期扣除。纳税人借款未指明用途的,真借款费用应按经营性活动和资本性支出占用资金的比例,合理计算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和可直接扣除的借款费用。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费用在税前扣除。

  二十、关于广告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净收入的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粮食类白酒与其他商品综合制作的广告,可按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分摊办法或桥准,计算粮食类白酒相应的广告费用。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费通过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二十一、关于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净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二十二、关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十三、关于环账损失的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经批推可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

  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以及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纳税人无论采取直接转销法或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其发生的坏账损失均须依照《河南省地方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经地税机关确认审核后,准予税前扣除。

  二十四、关于各种保障性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为全体雇员按国家规定向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凡缴纳标准经市地以上政府同意,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可税前扣除。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扣除。

  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二十五、关于纳税人发生的佣金费用的扣除问题

  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有合法真实凭证;

  (二)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三)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二十六、关于纳税人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纳税人支付的职工冬季取暖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规定的人均最高限额内,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税时要依法进行调整。

  上述费用税前扣除的年人均最高限额为:企业职工冬季取暖补贴30元,职工防暑降温费90元,劳动保护费300元。

  二十七、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和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

  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合并分立,所涉及的所得税问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废旧资源的比例标准问题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优惠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共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进行生产,废弃物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成本价格比例必须达到30%以上。

  二十九、关于新办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安置待业、下岗人员达到一定比例能否享受税收优惠问题

  为扩大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促进社会稳定,对新办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性质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人员达到企业从业人数6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下岗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

  三十、关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执行程序问题

  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直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我省现行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规定,经审核批准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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