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黑龙江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第475号提案的答复 张宇晖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杜绝问题产权房 进户须在验收后的建议》(第475号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答复如下: 自2016年5月全面推行“营改增”以来,房地产企业开始在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并在国税部门领取增值税发票。国税部门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为纳税人免费发放增值税发票,能够满足纳税人的实际用票需要,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可以保证为购房者开具发票的需要。对于纳税人欠税的防范问题,我局一直十分重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采取欠税公告、停供(收缴)发票、阻止出境、强制执行等法律赋予的欠税追征措施实施综合治理欠税。根据您的建议,下一步,我局还将重点做好以下两项工作,一是重点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情况,发现欠税苗头后及时采取相关措施。二是建立完善遵章纳税企业激励机制,在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及发票领取时进行合理的动态调整,引导纳税人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感谢您对国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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