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3]6号 2003-01-13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的管理,保证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办法的顺利实施。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并已征求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金兑付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的管理,调动广大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积极性,保证国家税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是指消费者接受服务,从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中,取得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印章的单联式税控收款机开具的“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 第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青岛市范围内的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接受服务取得的服务业机开发票均可参加兑奖。 第四条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奖励的组织、指导、管理工作。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负责兑奖的贯彻、落实工作。 第五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的奖金设置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特等奖5000元;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50元;四等奖10元。 第六条 消费者取得服务业机开发票后,刮开发票兑奖涂层,按兑奖区显示的奖金数额兑付奖金。 第七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的奖金兑付工作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其中:特等奖、一等奖由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负责兑奖;二、三、四等奖由消费者在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直接兑奖。 第八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应与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签订《委托兑奖协议书》(样式附后),委托其代为办理二、三、四等奖的兑奖工作。 第九条 委托兑奖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 (二)受托人; (三)委托事项; (四)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签章; (五)其他。 第十条 特等奖、一等奖的兑奖,在试行期间,实行到消费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兑付。全市辖区内全面展开后,实行全市通兑。 第十一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的办税服务厅应安排专人负责为中奖人办理兑奖手续。中奖人前来兑奖时,负责兑奖人员应审核中奖发票原件及身份证件,无误后兑付奖金。同时应将有奖发票的相关信息和中奖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的相关信息建立相应台帐或录入有奖发票兑奖管理软件中。 第十二条 二、三、四等奖的中奖人,可持中奖发票原件在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处直接兑奖,不再出示、留存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将中奖人员的发票兑奖部分原件粘贴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兑奖发票粘贴薄》(样式附后)上,根据《委托兑奖协议书》签订的内容,于每月后15日内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结算奖励款项。 第十四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负责兑奖人员应将中奖人的发票兑奖部分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一并粘贴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兑奖发票粘贴薄》上,并将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结算的奖励款项一同,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到市局财务装备处结算奖励款项。 第十五条 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结算奖励款项时,各单位应尽快办理,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服务业机开发票应自开具发票之日起30日内兑奖,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兑奖 (一)假发票; (二)作废发票或冲红发票; (三)未加盖服务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 (四)未按规定使用或开具的发票; (五)已经涂改的发票; (六)票面破损严重,内容无法辨认的发票; (七)超过兑奖时间未兑奖的发票。 第十八条 各分局、各市地税局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委托兑奖协议书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税务机关一份,受托人一份。 兑奖发票粘贴簿 单位名称: (盖章) 使用须知 一、本簿专用于服务业机开发票即开即兑粘贴兑奖发票使用; 二、中奖人兑奖时,受托单位(个人)应把兑奖发票兑奖区按虚线处剪下,在规定的格式内粘贴; 三、此薄是受托单位(个人)与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奖金结算的凭证,请妥善保管。 单位名称: 年 月至 年 月
此薄规格为32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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