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4]15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14
摘要: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4]155号        2004-09-14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8日起,本法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发票票样改变。


  为使各地正确使用交通运输业相关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收取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劳务款项时应当使用全国统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海上货物运输专用发票》自2004年9月31日起一律作废,各使用单位应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缴销事宜。

  二、凡从事国际海运、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企业和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在收取运费、船舶代理费和其他相关服务费用时,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或《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发票领购事项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交通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0]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向委托人收取款项时,使用水印防伪纸印制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发票领购事项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对外贸易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8]第25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领购<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征函[2004]17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港口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港口作业服务(装卸搬运)费用时,统一使用采用数字喷码防伪覆盖技术印制的“山东省xx市通用定额发票”或“山东省xx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通用发票”(卷式、平张)。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山东省港口作业专用发票》自2004年9月31日起一律作废,各使用单位应当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缴销事宜。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09月1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