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甬国税流[1997]189号 1997-05-30 各县(市、区)国税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186号以下简管《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 1、《通知》第一第所批征收增值税是批对建筑安装企业铝合金门窗自产自用行为作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对外购铝合金门窗作为原材料用于工程作业,是一种纯粹的建筑安装行为,不能据此以混合销售行为确定征税。 2、《通知》第二条所指不只征一种税是批按第一条规定征收增值税后,该项已征增值税的视同销售额不能在营业额中扣除计征营业税。 3、《通知》仅适用于建筑安装企业,对从事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的工业、商业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同时负责安装的,应按国税函[1996]447号执行,即和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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