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8]233号 2008-09-0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已下发各地,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总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的,即实行由分支机构预缴税款,总机构汇算清缴的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用于受灾严重地区的应单独核算,单独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方能抵扣进项税额。 总机构不能单独核算受灾严重地区购进固定资产的,经省国税局批准,可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全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待非受灾严重地区领用时作进项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通知》第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如四川烟草工业公司),凡分支机构的增值税收入实行由财政返还的,对其设在受灾严重地区的分支机构购进的固定资产可比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二、《通知》附件所列特定行业纳税人销售收入比例以当年实际发生数来确定。在实际操作中先以上年基数为准(对无上年基数的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待年度终了后再按本年实际发生情况做相应的税务调整。 小规模钢铁生产能力的标准,以设计能力来确定是否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三、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对2008年7月1日前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销售)的,由于适用税率不同,企业在涉税处理和核算上应加以区分。主管国税机关要重点加强对纳税人处置(销售)固定资产业务的监管。 四、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入扩大抵扣范围地国税机关接此通知后,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培训,及时通知到每一户一般纳税人。同时应督促一般纳税人对2008年7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要及时认证抵扣;符合抵扣条件但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通知纳税人及时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为了便于掌握和了解各地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情况,从2008年7月1日起,凡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需将购进固定资产的抵扣情况按照附件一的要求按月上报主管国税机关;各主管国税机关按照附件二的要求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上报市州国税机关;市州国税机关按照附件三的要求汇总后,于季度终了后20日内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税 屋附件:1-3 附件1:四川省受灾严重地区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统计表 附件2:四川省受灾严重地区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县、区、市)汇总统计表 附件3:四川省受灾严重地区一般纳税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市、州)汇总统计表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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