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 立 依 据 |
实施机关 |
1 |
对青少年活动场所捐赠税前扣除的审核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212号、财税[2000]21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税前扣除审核 |
联合发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3]132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的规定,上交给房屋主管部门或转移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已售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税前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3 |
商品削价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一条:商品流通企业按库存商品余额的3-5‰。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必须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否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4 |
遣散费、买断工龄支出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2000]177号)第六条:遣散费支出、买断原有职工工龄支出,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可在10年内分期税前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5 |
校办企业转制上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金额税前扣除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三)点第4小点:校办企业转制后,可按实际上交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数额,暂给予所得税前扣除。具体审核审批事项比照总机构管理费审核审批办法执行。 |
主管地税局 |
6 |
企业转制以优惠价取得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二条第(二)点:在企业转制时,以优惠价取得 资产仍以评估价计价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为简便计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批准,其差额部分可按不超过10年的期限在年度终了后相应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
主管地税机关 |
7 |
事业单位计税工资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5]222号、浙国税二[1995]108号)第8点:事业单位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工资额度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计税时按实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8 |
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130号)第五条:企业弥补亏损原则上应在年终后一次性办理,但个别金额较大的,经纳税人提出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用其产生的盈利先弥补亏损;年终,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弥补亏损申报、审核手续。 |
主管地税机关 |
9 |
个体工商户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残值率的核定 |
联合发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第一条第(一)点: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单项或分类折旧方法。对未使用、不需用或连续停用一个月以上的固定资产和已经提足折旧而尚在使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租用的房屋、设备等所有权不属于业主的固定资产或不属于业主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均不提折旧。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率一般为原值的3%-5%,具体方法和净残值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
主管地税机关 |
10 |
个体工商户租赁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95号)第一条第(四)点: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租赁费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列支。 |
主管地税机关 |
11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等税前扣除的审核 |
联合发文。《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税二[1994]65号)第一条第(六)点: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标准缴纳的管理费、摊位费、卫生费等,凭合法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实列支。 |
主管地税机关 |
12 |
聘用人员补偿费税前扣除的审核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6]154号)第四条:企业因业务需要,从其他企业聘用技术人员、代销人员等业务骨干,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次性补偿费,凭收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五年内分期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13 |
转制前企业所得税的清理申请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转制中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二[1999]222号)第一条:对采用净资产转让方式转制的国有、集体企业,可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对企业进行所得税清理。 |
主管地税机关 |
14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改变的批准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十条:企业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费用的分配方法和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
主管地税机关 |
15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核定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三十三条: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报省地税局审批。 |
省地税局 |
16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核定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三十九条: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包括向企业和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不高于按金融机构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主管地税机关 |
17 |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开办费扣除年限的核准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地税函[2003]378号)第十八条:开办费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具体扣除年限由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 |
主管地税机关 |
18 |
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冲销的纳税调整的审核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2003]45号)第三条第(一)款:企业在年终申报做上述纳税调减时,一般应出具中国注册税务师或注册会计师的审核证明,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主管地税局 |
19 |
微利企业房产税减免审批 |
省厅文件: (86)财税143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第9条:微利企业需要减免税的,由省财政厅批准。 |
省地税局 |
20 |
校办企业、福利工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 |
省厅文件: (87)财税14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对各类校办企业、各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应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由市、县财税局给予减税或免税照顾。 |
主管地税局 |
21 |
评估机构的审核认定 |
省厅文件: (95)浙地税三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7条: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指定的评估机构需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认定。 |
省地税局 |
22 |
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价格确认 |
省厅文件: (95)浙地税三3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第7条: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必须经税务机关确认或由市、县税务局指定的评估机构评定。 |
主管地税局 |
23 |
办税员认定的审批 |
省局文件: 《浙江省地方税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税员管理办法》(浙地税征[1997]125号)。第七条规定:办税员应在纳税人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领取代扣代缴税款凭证时确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本规定,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重新确定办税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时办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同意,每个纳税单位可设置一名以上办税员。 |
主管地税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