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复函 辽劳社[2006]22号 2006-3-24 葫芦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工伤保险问题的请示》,(葫劳社[2006]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改制企业5-10级工伤人员劳动关系问题,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中5-10级工伤人员工伤医疗待遇问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执行。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与改制企业协商。 特此函复。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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