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9]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1-22
摘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9]4号         2019-01-22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主动适应融资担保行业改革转型要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服务发展与防控风险并重,明确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功能定位,确保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实现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更好的融资担保服务。到2022年,全省融资担保公司总资本达到600亿元以上,形成6000亿元以上的担保能力。

  二、大力发展融资担保业务

  (一)构建公平诚信的银担合作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的信贷资源,合理确定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放大倍数和风险分担比例,不收或少收担保公司业务保证金;对运作规范、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强的融资担保公司承保项目实行优惠利率。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合作银行披露公司有关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各级政府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与融资担保公司的合作,并将银担合作情况作为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考量因素之一。(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开展多元化的融资担保业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担保产品,提高差异化服务水平。规范融资担保公司为企业互联网借贷、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票据承兑、信用证等债务融资提供的担保业务,以及为企业发行债券、基金产品、信托产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的担保业务。支持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诉讼保全担保、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参与重大工程建设。(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浙江证监局)

  (三)创新多种反担保方式。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推广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排污权、林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生产订单、农业保单、仓单、渔船、大型农机具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探索期权换担保、分红换担保、产业链担保、政府采购中标合同、出口退税账户等作为反担保措施的担保业务以及由融资担保公司作为反担保保证人的担保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作为反担保的担保业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加快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一)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网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由地方财政出资、服务本地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基金)。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实行政企分开,按照市场规律开展业务,在专业人才引进培养及薪酬待遇上实行市场化管理,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加大对数字经济、企业上市和并购重组、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小微企业入园提升、公益性项目建设、国有企业等领域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力度。为优质民营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完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机制。省担保集团公司要在推动银担合作、人才培训、风险控制等方面加大对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支持。完善省担保集团公司与地方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再担保业务覆盖面,为各类融资担保公司提供多层次的分险和增信服务,提高融资担保公司的信用水平和服务能力,推进全省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整体合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三)发挥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作用。推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强化内部控制,提升治理能力,提高服务水平,合法合规开展业务创新。鼓励优质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资本、人才、技术、品牌等方面的优势,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基金)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一)完善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小微企业担保、涉农担保、涉公益性项目担保等业务,各级政府要采取风险补偿、增量奖励、保费补助等多种方式予以扶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我省担保行业的支持。落实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融资担保公司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继续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实行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省级财政在中小企业发展(竞争力提升工程)专项中,按因素法安排一定资金,引导市县积极采取措施,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1%比例给予风险补偿或奖补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省税务局)

  (二)规范担保抵(质)押物登记。有关登记机构要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依法认定融资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主体资格,保障担保人承担借款合同的担保责任而取得的追偿权。融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抵(质)押的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等提供反担保的,有关登记机构要依法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林业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三)优化担保债权处理机制。推动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债权快速处理机制,协助融资担保公司对代偿债权的追偿,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法院参照金融债权,认可融资担保公司与债务人、反担保人签订的《地址确认书》在诉讼送达程序中的法律效力。引导融资担保公司选择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程序,快速实现债权,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对涉及融资担保公司债权追偿的案件及时立案审理,提高追偿债权实现效率;依法保护融资担保公司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逃废担保债务,加大追偿案件的保全、执行力度,提高追偿案件的实际执结率。(责任单位:浙江银保监局、省建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快接入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政府涉企信用信息平台要为融资担保公司接入和查询提供方便。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合规查询、使用征信信息,促进信息共享。省级融资担保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探索开展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工作,建立银担合作信息共享平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逐步加大对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和第三方信用评级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确定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内容的重要参考因素。(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浙江银保监局)

  (五)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融资担保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在行业统计、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五、加强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管资源配置,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快速反应的行业监管和风险防控处置机制,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置各类风险。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并统一组织实施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备案等事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重大股权和注册资本变更、保证金管理等事项的检查,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提高行业准入门槛。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实缴货币资金,下同),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不得低于5000万元。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发起股东应当是信誉良好、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法人。加强对股东资质和入股资金的审查。公司股权变更的,新进入的控股股东应当是符合上述要求的法人股东。融资担保公司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不得低于上述准入标准。建立监管谈话制度,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拟设融资担保公司的主要股东和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减量提质。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审查,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融资担保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关部门要实行联合惩戒;对长期未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要重点监管。2017年10月1日前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达到《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要求,逾期仍未达标的,由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四)加强行业审慎监管。完善融资担保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监管规范性要求。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要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监管有效性。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监管信息系统的非现场监管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监管业务培训,提升监管能力。(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中小企业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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