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税款担保放行有关问题的意见 署税函〔2012〕165号 2012-04-13 深圳海关: 《深圳海关关于提请明确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口物资凭保放行有关问题的函》(深关函〔2012〕138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明确如下: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新型显示器件产业的发展,国务院已经批准将新型显示器件上游产业的偏光片等生产企业纳入可享受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进口物资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即偏光片等生产企业可以比照面板生产企业享受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免征进口关税的优惠政策。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根据国务院的批复研究明确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但完成有关工作还需一段时间。 鉴于以上情况,同时考虑到深圳市盛波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波光电)TFT-LCD用偏光片产品属于政策范围内的上游产业,且已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认定为可以享受上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企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为该公司TFT-LCD用偏光片一期项目出具了《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发改规划确字〔2010〕212)等情况,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同意你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盛波光电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和消耗品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准予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证明》,有关进口地海关凭你关出具的准予担保证明和企业提供的税款担保先行办理该公司进口相关物资的放行手续,待有关政策明确后,再根据总署通知按规定办理征免税审批和结关手续。 海关总署 2012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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