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圆珠笔芯”适用税目的通知 财税增[1987]80号 1987-12-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最近,部分地区反映,以前圆珠笔芯是按照《产品税、增值税税目注释》中“圆珠笔及其零件”的征税范围征税的,但在《中国税务》一九八七年第11期刊登的《关于产品税的问题解答》中却将圆珠笔芯划归“其他工业品”的征税范围,轻工产品改征增值税以后,圆珠笔芯应按什么税目征税,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经研究,我们意见,圆珠笔芯属于“圆珠笔及其零件”的征税范围,应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第16税目中的“铱金笔、圆珠笔”子目,依2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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