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取的条形码研制费征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8]518号 1998-09-02 新闻出版署: 你署《关于新闻出版署条码中心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请示》 (新出办[1998]742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现行增值税法规规定,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由于你署条码中心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而且取得的收入未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虽然其代行了管理职能,但不属于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该条码中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将取得的收入全额纳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专户管理,并上缴财政专户,可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09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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