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商品交易价格方面,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如果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结算时,应按下列顺序所确定的方法进行调整:1)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相类似业务活动进行调整;2)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的第三者价格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 (2)在融资利息方面,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息,可以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 (3)在劳务费用方面,如果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劳务,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费用的,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4)在财产收益和所得方面,如果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收取、支付使用费的,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 通过上述纳税调整项目的调整,大多数企业能够计算出纳税所得。但有些特殊企业确不能据此计算纳税所得,尤其是分季预交所得税的企业。这些企业平日可采用下列方法确定纳税所得: (1)不能够提供准确的成本、费用数额,不能正确计算纳税所得的企业,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业务收入总额及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并据此计算纳税所得。其计算公式为: 纳税所得=核定的业务收入总额×核定的利润率 (2)承包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工程作业的企业,为简化计算手续,以承包收入总额的10%作为纳税所得。 (3)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装载客货收入总额的5%作为纳税所得。 (三)所得税的税率 为了吸引外资,引进技术,并维护国家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区别所得的不同形态,采取了不同的比例税率。 1.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的30%计算所得税。此外,再按应纳税所得的3%征收地方所得税。实际上企业交纳的是33%的所得税率,与内资企业所得税率是一致的。内外资企业统一的税率有利于公平企业税负,公平竞争,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条件。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所得税的纳税地点、纳税时限 1.纳税地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作为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财务报表,并按期足额缴纳所得税。 2.纳税时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是采用按年征算,分季预缴的方式缴纳的。通常是在季度终了后的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五)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为了积极地吸引外资,减轻税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下列优惠政策: 1.从事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纳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如果经营期不满10年,应补缴已免纳、减纳的所得税。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企业,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经过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仍可按应纳所得税的税额减纳15-30%。 3.凡是在经济特区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纳税。 4.对于在沿海港口城市的老市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兴办的企业,除了属于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者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者属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其企业所得税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以外;其余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都减按24%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对于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采取的优惠措施有: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税法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凡是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70%以上的,还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对于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品出口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0%的税率缴纳。开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税法规定的减免所得税期满后,还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中外方共同投资开办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其所得税减按15%的税率缴纳。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头5年免纳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纳企业所得税。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纳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缴纳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纳企业所得税。 6.对于外国投资者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内地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发已纳所得税税款。对投资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准许缩短折旧年限,加速资本回收。 7.对于外国银行按照国际银行同业间的拆放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和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免纳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付款同中国企业签订信贷合同或贸易合同,提供货款。垫付款和延期付款所取得的利息以及租赁贸易扣除设备价款后的租金,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8.对于在农业、科研、能源、交通运输以及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等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减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技术先进,条件优惠,还可以免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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