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纳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10.对于在国务院批准的地区设立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第一年免纳企业所得税,第二、三年减半缴纳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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