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有哪些重要变化?

来源: 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 晶晶亮的税月 人气: 时间:2021-01-24
摘要:新的行政处罚法颁布,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学习可以看出新法修订的内容还是挺多的,行文表述更加规范严谨,需要反复学习才能完全掌握。

  新的行政处罚法颁布,该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正式实施。通过学习可以看出新法修订的内容还是挺多的,行文表述更加规范严谨,需要反复学习才能完全掌握。今天,我把自己初学后感觉比较重要的十八个修改条款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新增】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晶晶亮学习体会:任何一部法律,首先明确概念是很重要的一件事情,旧法没有,新法将其补充完整了。

  二、【变化】无效的行政处罚发生变化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晶晶亮学习体会:旧法中“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条款被删除。这意味着有微小程序瑕疵的行政处罚,不会被宣布为无效,这样可以节省行政成本。

  三、【变化】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增有减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晶晶亮学习体会:通报批评、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是新增的,另外取消了一种旧的处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四、【新增】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第二款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五【新增】行政处罚事项应当定期评估

  第十五条: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晶晶亮学习体会:以上两个变化,说明行政处罚不会一直静态变化,而是可以补充设定,定期评估、修改废止,使得行政处罚更具有灵活性、有效性。

  六【新增】行政机关之间应互相协助,行政司法机关应加强配合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晶晶亮学习体会:行政单位互相协助配合,之前并无强制性规定,现在成立法定的义务。 移送案件,经常是行政移送司法单向流动,现在变成了双向流动。

  七【新增】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条款,按罚款数额较高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八、【变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有变化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备注:红字是新增内容)

  九、【新增】首违可以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晶晶亮学习体会:首违可以不罚正式写入法律中,具体如何执行判定,还需要正常明确。没有主观过错不罚,这也是新规定,但举证责任在当事人身上。

  十、【新增】违法构成犯罪,行政机关没有罚款的,不再罚款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晶晶亮学习体会:实践中的一个疑问终于明确了,法院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就不需要再处罚了。

  十一【新增】部分行政处罚追溯期延长,处罚从旧兼从轻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晶晶亮学习体会:税务行政处罚一直按征管法执行是5年,现在5年期限又新增了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处罚从旧兼从轻对当事人更有利。

  十二【新增】部分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第四十九条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晶晶亮学习体会:因新冠疫情防控出现的新问题而新增的条款。

  十三【变化】实施简易程序金额发生变化

  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新增】行政处罚立案到处罚应在90日内完成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晶晶亮学习体会:从立案到做出处罚决定90日完成,这个期限对于多数税务稽查案件来说难度很大,不知道总局后续是否会通过部门规章来重新设定。

  十五【变化】听证提出期限从3日延长到5日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十六【新增】加处罚款不得超过罚款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晶晶亮学习体会:行政强制法中有“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规定,这就是典型的应用场景,等于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遥相呼应,达成一致。

  十七【新增】行政处罚款项不得与考核考评挂钩

  第七十四条第三款: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晶晶亮学习体会:税务部门从来没有把处罚款项和考核考评挂钩,一些部门是有的,只要挂钩,势必会导致过度执法。现在从法律上堵塞这个漏洞,执法面貌应该会有所改变。

  十八【新增】外国人违法适用本法

  第八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晶晶亮学习体会:外籍身份不是法外之地,只要在我国领域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总之,这18个变化是我个人学习后的感受,挂一漏万,仅供交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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