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征免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地字[1987]第7号 1987-05-29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条款中有关车船使用税的表述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2.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02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部分失效]对防排水抢救站使用的房产和车辆,凡产权属于煤炭工业部所有并专门用于抢险救灾工作的,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部分失效]产权属于代管单位或改变房产、车辆使用性质的,仍要照章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 屋附件: 煤炭工业部所属防排水抢救站站名和所在地址 1.开滦防排水抢救站(开滦矿务局代管),河北省唐山市 2.峰峰防排水抢救站(峰峰矿务局代管),河北省邯郸市 3.济南防排水抢救站(山东煤炭总公司代管),山东省济南市 4.郑州防排水抢救站(河南省煤炭厅代管),河南省郑州市 5.江西防排水抢救站(江西省煤炭厅代管),江西省青江县 6.重庆防排水抢救站(四川省煤炭厅代管),四川省重庆市 7.阜新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阜新矿务局代管),辽宁省阜新市 8.双鸭山防排水抢救站(东北煤炭公司双鸭山矿务局代管),黑龙江省双鸭山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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