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对以税还贷不予办理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税四字[1992]058号 1992-07-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第一条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自2012年10月2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关于经批准退库还贷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是否减免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现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对经批准退库归还贷款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不办理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退库。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对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经批准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企业,仍按原规定同时给予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