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及使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税五[1994]60号 1994-01-22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4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样的通知》中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制定了五类九种(中、英文对照)。《通知》要求各地税务局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自行印制使用。现就本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及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种类和适用范围 本市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共分四类七种: 第一类(3种)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中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2.“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中英文对照),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3.“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第二类(1种)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适用于各类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类(2)种 1.“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度(月份)申报表”适用于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 2.“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适用于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特定行业职工。 第四类(1种) “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适用于所有代扣代缴纳税义务人。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使用。 (一)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凡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等各项所得,支付单位未按现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或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均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填报本表。 (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在境外任职受雇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和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来源于境外所得依法应纳税的填写本表。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月份)申报表 凡实行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当月生产经营所得应在次月七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和采取其它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所得依征收率征收,应在次月七日缴纳税款的,均应按月申报纳税并填报本表。 (四)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对特定行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代扣单位未代扣代缴的纳税人应主动申报并填报本表。 (五)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凡个人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承租经营按月或按次取得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应当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并填报本表。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填表须知。 (一)各申报表通用栏的填写: 1.纳税年度(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或公历年度。 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当日的日期。 4.声明人:填写纳税人本人姓名。如纳税人不在时,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 5.外汇牌价:按填开完税凭证上一月最后一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填写。 (二)各申报表等专用栏的填写: 1.个人所得税月份申报表(中文版)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1)“1.所得项目”:不同的所得项目应分别填写,一个月内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同的,汇总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分别注明。 (2)“2.所得期间”:以支付收入日期为准。 (3)“10.应纳税所得额”=“8.人民币合计”-“9.费用额”。 (4)“13.应纳税额”=“10.应纳税所得额”ד11.税率”-“12.速算扣除”。 (5)“14.已扣缴税款”:支付单位按次已扣缴税款合计。 (6)“15.应补退税款”=“13.应纳税额”-“14.已扣缴税额”。 2.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本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4.已纳所得税额”:填写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已缴纳的税款。应分别填写并分别写明自缴或扣缴,同一所得项目,取得时间不同的,填入一行,并在“所得期间”栏内分别注明。 “7.收入额”填写年度内境外取得的全部收入额。 “13.境外已缴税额”:填写境外所得项目已缴纳的税额。 3.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月份)申报表 (1)业主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2)户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 (3)业别:业别按商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它行业填写。 (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全年(本月)收入额”:按月申报缴纳(预缴)税款的填写本月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额。 “2.成本”、“3.费用”、“4.损失”:查帐征收户分月预缴时填写本月实际发生数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累计发生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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