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1995]085号 1995-05-12 税屋提示——
3.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1.依据京国税函[2004]535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文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若干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6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生产批发单位,在1995年4月30日以前批发销售(为经营单位加工)的金银首饰,未取得《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有关情况,市局正在了解,并将与有关区县国税局和有关省、市国家税务局联系确认,待确认后,另行通知。 二、[条款废止]《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是划分征、免金银首饰消费税的重要依据,商业企业必须向生产批发单位提供《证明单》,不得以种种理由拒不提供;生产批发单位必须按规定填开《证明单》,不得随意填开或不开。各区、县国税局应严格按照《证明单》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条款废止]请各区、县国税局将1995年2月至3月底新办的《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银行未发《许可证》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名单和一季度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一处;今年各区、县国税局应按季度将本辖区新办《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入库情况整理、汇总于季后20日内上报市局一处。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