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矿口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7]123号 1997-08-04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出售矿口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承地税函发[1997]1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你市一些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08月0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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