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声讯业务征税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粤地税函[2001]74号 2001-03-06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除168台外的声讯台是租赁电信局终继线经营的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企业……对其向客户提供声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中除168台外的声讯台是租赁电信局终继线经营的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企业……对其向客户提供声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
你局《关于对声讯业务征税问题的请示》(顺地税发[2001]065号)悉。对声讯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条款废止]电信局在收取客户话费的同时,代声讯台收取声讯费,然后按声讯费的一定比例计留手续费后,将余额支付给声讯台。因此,对电信局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其收取的话费收入及计留的手续费之和。 二、[条款废止]168台是电信局属下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对168台向客户提供的声讯服务应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是电信局为其代收的声讯费总额,不得扣除电信部门提留的手续费。 三、[条款废止]]除168外的声讯台是租赁局终继线经营的非电信部门直属的企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电信部门开办电话咨询业务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00号)的规定精神,对其向客户提供声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是电信局为其代收的声讯费总额,不得扣除电信部门提留的手续费。(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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