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律师事务所支付给雇员(包括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但不包括律师事务所的投资者,下同)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七、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扣除30%的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该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 八、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兼职律师应于次月7日内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兼职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不脱离本职工作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九、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接“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了便于操作,税款可由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代为缴入国库。 十、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 或者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 十一、为了完整准确的掌握纳税人的收入状况和相关纳税资料,也为了使纳税人简捷、快速、正确的计算税款,储存有关资料。应安装使用全市统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系统软件,按照申报内容和要求以多种方式报送有关数据。 十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十三、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备案。 十四、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凡以往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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