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78号 2004-05-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扶持力度,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局决定,自2004年6月1日起,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提高至最高点,即: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提高至月销售额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至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为保证增值税起征点政策调整的落实,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将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确定为最高点,是我省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服从服务于改革与发展大局的又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部署,组织专门班子负责组织实施,建立责任制,强化工作考核,迅速把起征点调整到位,切实把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积极主动,深入宣传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重要意义,争取支持和帮助;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全社会宣传调整起征点的重要作用,为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机会,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和扶持落到实处,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认真调研,研究对策 积极研究起征点调整后个体税收管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加强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特别要研究解决对不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管理问题,以确保促进个体经济大发展和大力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双丰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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