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8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 2021年4月1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委员长会议修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开局之年,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工作,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异成绩庆祝建党一百周年。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从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面回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的历史成就,系统阐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科学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中的指导地位。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 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做好新时代立法工作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精髓要义,结合落实“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涉及的立法工作任务,抓好贯彻落实。立法工作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以法律来保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不动摇,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立法为了人民、依靠人民,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立法工作中。坚持以宪法为依据,确保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体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化解风险,依法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落实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关规划、纲要,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 二、统筹立法质量和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法律案审议工作 结合分解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与中央有关方面的工作要点、计划相衔接,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对2021年法律案审议工作作如下安排: 围绕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制定监察官法等。围绕创新驱动发展,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形成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期货法、印花税法以及关税法等税收法律等。围绕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修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畜牧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等。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繁荣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修改体育法,制定反食品浪费法、文化产业促进法等。围绕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湿地保护法、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等。围绕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获得感,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修改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制定家庭教育法、学前教育法等。围绕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扎实推动共同富裕,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法律援助法、社会救助法等。围绕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织牢国家公共卫生防护网,修改动物防疫法、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围绕防范和化解影响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各种风险,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修改海上交通安全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陆地国界法、粮食安全保障法等。围绕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修改兵役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制定海警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等。围绕维护香港宪制秩序、确保爱国者治港,为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一)继续审议的法律案(1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改) (已通过)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改) (已通过) 3.行政处罚法(修改) (已通过) 4.动物防疫法(修改) (已通过) 5.海警法 (已通过) 6.乡村振兴促进法 (4月) 7.数据安全法 (4月) 8.个人信息保护法 (4月) 9.海南自由贸易港法 (4月) 10.反食品浪费法 (4月) 11.监察官法 (4月) 12.海上交通安全法(修改) (4月) 13.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 (4月) 14.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 (6月) 15.兵役法(修改) (6月) 16.军事设施保护法(修改) (6月) 17.反有组织犯罪法 (8月) (二)初次审议的法律案(37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已通过) 2.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改) (已通过)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修改) (已通过) 4.法律援助法 (已提请审议) 5.医师法(修改执业医师法) (已提请审议) 6.湿地保护法 (已提请审议) 7.家庭教育法 (已提请审议) 8.安全生产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9.教育法(修改) (已提请审议) 10.印花税法 (已提请审议) 11.国务院组织法(修改) 1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修改) 1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改) 14.反垄断法(修改) 15.公司法(修改) 16.企业破产法(修改) 17.行政复议法(修改) 18.突发事件应对法(修改) 19.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 20.职业教育法(修改) 21.科学技术进步法(修改) 22.体育法(修改) 23.审计法(修改) 24.传染病防治法(修改) 25.国境卫生检疫法(修改) 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 27.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改) 28.畜牧法(修改) 29.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 3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 31.陆地国界法 32.期货法 33.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法 34.文化产业促进法 35.关税法等税收法律 36.粮食安全保障法 37.社会救助法 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军事政策制度改革、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等,要求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相关法律,或者需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适时安排审议、继续审议;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三)预备审议项目 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警察法、监狱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铁路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工会法等;制定学前教育法、药师法、电信法、能源法、原子能法、彩票法、医疗保障法、危险化学品安全法、民事强制执行法和网络犯罪防治、黄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做好民法典实施,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等相关立法工作,由有关方面抓紧开展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安排审议。 (四)做好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相关工作 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立法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依法及时作出授权决定或者改革决定。对正在实施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实践证明可行的,由有关方面及时依法提出修改或者制定有关法律的议案,适时安排审议,或者结合相关立法工作统筹考虑。 需在2021年考虑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有1件: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1年12月实施期届满。 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动摇。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严格执行重大立法事项向党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凡需要由党中央研究的重大立法事项,以及立法中涉及重大体制、重大政策调整问题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立法工作计划、重要立法项目按照要求提交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落实宪法关于党的领导的规定,推动党的领导入法入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工作。 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增强立法计划的系统性、前瞻性,在选题立项、起草调研和审议通过中发挥统筹安排、严格把关、协调推动等作用。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落实全国人大、国务院有关机构沟通机制,做好法律草案审议准备工作。重要立法项目根据需要成立立法工作专班,建立协调机制,解决立法难点问题。发挥立法机关在表达、平衡、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重要作用,防止和纠正部门利益偏向。做好法律通过前评估工作。对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开展立法听证、第三方评估工作。健全法律配套规定督促工作机制,保证法律有效实施。更加重视法律解释工作,做好法律询问答复工作。 全面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情况下,持续扩大代表对立法工作的参与,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发挥相关领域或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完善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机制。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全过程民主的制度优势和“直通车”作用,通过立法联系点,了解基层实情,做好立法宣传。加强和改进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实效。遵循和把握立法工作规律,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自觉遵循立法技术规范,讲好法言法语。 确保立法与改革协同推进。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更好发挥立法推动和保障改革创新的作用。丰富立法形式,推动与改革相关联、相配套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落实改革任务举措,对实践中存在的立法工作和改革发展不同步、慢半拍甚至拖后腿的情况,加强沟通协调,防止久拖不决。 加快补齐相关领域法律短板弱项。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加强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涉及的相关立法工作,营造健康发展的法治环境。围绕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加快推进涉外领域立法。 四、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动和保障宪法实施。按照党中央关于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要求,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开展工作,确保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同宪法规定、原则、精神相符合,不断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程序化。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社会关切。配合做好宪法宣传工作,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 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成效。全面贯彻实施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加大对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的主动审查力度。围绕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法律实施,进一步加强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做好公民、组织等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探索审查研究中的听证、论证、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工作机制。综合运用沟通、约谈、函询、提醒、提出书面意见、撤销等方式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同有关方面协同配合。健全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听取和审议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五、建设德才兼备高素质的立法队伍,强化对新时代立法工作支撑保障 在党史学习教育中坚定理想信念。抓好党史学习教育,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理想信念,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增强斗争精神、提高斗争本领,做到在复杂形势面前不迷航、在艰巨斗争面前不退缩。同时学习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结合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历史和社会主义法治历史,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不断增强在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创造新业绩、作出新贡献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加强立法理论研究。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之际,加强对一百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对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探索实践与经验研究,增强制度自信,发挥制度优势。加强对新技术新领域涉及的法律问题研究。深化国际法和涉外法律研究。开展区域协调发展相关立法研究,为国家重大战略提供法治保障。总结民法典编纂立法经验,开展相关领域法典化编纂和法律体系化研究。推动与中国法学会、科研院所、高端智库的联系交流和良性互动,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研究成果开放共享和转化运用。 统筹做好立法宣传工作。坚持和完善法工委发言人机制,及时对外发声,回应社会热点,加强舆论引导。加强立法工作全过程宣传,讲好人大故事、立法故事。创新立法宣传的内容和形式,注重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展立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做好重要法律的阐释工作,构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把立法工作同普法工作有机结合,弘扬法治精神,推动全民守法。加强民法典宣传和实施工作。推进法律文本英文翻译工作,展示法治建设成就。建设好、运用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增强法律公开工作的及时性、系统性、便利性。 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联系指导。举办第二十七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加强工作指导。办好立法培训班,提升地方立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编发法制工作简报,精选地方立法典型经验和优秀立法例,加大横向交流力度。发挥中国人大制度理论研究会等平台作用,通过理论研究和交流,探讨问题、交流经验、展示成果,提升地方立法能力和水平,发挥其补充、先行、创制的作用,体现地方立法特色。完善联系指导工作机制,在立法规划计划、法律询问答复、立法理论研究、立法宣传、立法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工作联系指导,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工作整体实效。 加强新时代立法队伍建设。落实党中央有关法治人才培养的决策部署,完善符合人大立法人才成长规律和特点的培养机制,不断提高做好立法工作的能力和本领。推进立法与执法、司法队伍以及法学研究队伍之间的交流、学习,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打造全方位的法治人才培养平台。牢牢把握立法队伍鲜明政治属性,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立法工作队伍,牢记初心使命,勇于担当作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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