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11]31号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1-19
摘要: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均通过锅炉预煮环节,而冷冻芋头也经高温油炸,实质上已基本煮(炸)熟,可直接食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冷冻园艺植物和冷冻蔬菜范围。

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增值税适用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11]31号      2011-01-19


贺州市国家税务局 :

       你局《关于熟制冷冻果蔬适用税率的请示》(贺市国税发[2010]211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现明确如下:

       生产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冷冻芋头等熟制冷冻果蔬的生产流程为:选料——清洗——预煮(玉米粒蒸气预煮3分钟、马蹄蒸气预煮6分钟、芋头油炸8分钟)——冷却分切——冰水预冷(芋头不需)——零下40度急速冷冻——包装——冷库贮存。

       从上述生产工艺流程看,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均通过锅炉预煮环节,而冷冻芋头也经高温油炸,实质上已基本煮(炸)熟,可直接食用,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规定的冷冻园艺植物和冷冻蔬菜范围。因此,按上述生产流程生产的冷冻玉米、冷冻马蹄、冷冻芋头等熟制冷冻果蔬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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