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疑难问题解答

来源:税屋整理 作者:税屋整理 人气: 时间:2011-07-30
摘要:问:企业在管理费用上列支人员工资,但未给员工交各种社会保险。不知道这部分工资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是不是填纳税申报表时,要全额调增?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问:企业组织职工旅游的支出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支付的差旅费及补助,如何在税前扣除?
答: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发生的合理的差旅费补助支出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按财政部门标准或企业董事会决议执行。企业董事会决定的差旅费补助方案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扣除。

问:员工去上海出差,回来报销差旅费时,有一些员工个人出差期间在上海自己个人的餐费发票,请问这些发票是否可以计入差旅费中,还是只能记入业务招待费?
答:出差期间发生的个人餐费发票既不能计入差旅费中,又不能计入业务招待费中。涉及个人差旅费补助可以税前扣除,差旅费补助标准可以比照财政部相关文件执行,也可以通过履行企业董事会决议程序等自行制定内部控制标准。

问:企业只为部分高管支付保险费,是否允许按照工资总额5%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如果企业仅为部分人员支付上述保险费,则不得税前扣除。

问:跨年度支付的房租,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因此,跨年度支付的房租,不可以一次性扣除。

问:某煤矿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计提了安全生产费用380万元,在实际操作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要求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用,由于该安全生产费用既不属于企业已经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费用,也不属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因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该安全生产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性支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生产设备,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因此,企业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购置《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应按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

问:煤矿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只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因此,煤矿提取的安全费用未实际发生,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办公楼电费分割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此答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但不符合《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所以具体执行中还要看地方的规定。

问:职工食堂所需的菜米油盐,大部分从批发市场早市商贩购买,商贩没有发票,请问,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真实、合法和合理是纳税人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的主要条件和基本原则,在判断纳税人申报扣除支出的真实性时,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据,包括发票、进口报关单等。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有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因此,企业发生的支出,未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取得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问: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善意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重新从实际销售货物方取得发票,可以在税前扣除。

问: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答:法院判决书法律效力较强,属于合法的扣税凭证,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企业牵涉经济纠纷或民事案件,未取得相关合规票据、凭证的,可以按照判决或其他司法文书内容,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只有法院的判决书还不可以,企业最好还备有发票,或类似的实际支付凭证。

问:员工私人车辆无偿给公司使用,但协议负担员工车辆工作期间车用油、保险费、修理费。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以税前列支吗?
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没有所有权的车辆按公允价值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而保险费等固定费用应包括在租金内。

问:企业职工私人车辆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请问汽油费和保险费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职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凭合法有效凭据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职工报销或支付的汽油费、汽油补贴应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税收规定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车辆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问:企业会议费支出税前,如何确保其真实性?
答: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会议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及相关材料,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预算、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问:赔偿金支出没有发票是否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例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全资子公司M公司转让,A公司违约不再转让,根据合同规定A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由于B公司对此笔收入没有流转税义务,不能开具发票,A公司是否可以允许按照合同协议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在实际操作中,基层税务机关掌握的口径是必须有发票才能扣除。因为现行税收体制下,“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的情况不存在,除非是企业不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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